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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酷体育技术学院科研成果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日期:2023-09-14  作者:  来源:  浏览量:906



赛酷体育技术学院科研成果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科研成果的管理工作,支持和鼓励教职工积极从事科学研究,提高学院的整体科研实力和社会知名度,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维护好我科研成果的权益,组织好我院科研成果的交流、推广和应用,进一步完善科研成果的评价体系,特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对科研项目类、论文类、学术著作和教材类、知识产权类、应用类、获奖类及艺体实践类七类科研成果进行分类和认定。各类科研成果定级依据其特性、等级规模、质量水平等设置,不同类别之间不作对应认证。

 本办法所有科研成果必须具有“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单位署名。

 未经科研处组织立项及备案、纳入年度统计科研成果均不予认定

 有违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科研成果不予认定。

 

第二章 科研项目类成果分类定级标准

 

 科研项目的分级认定根据项目来源等综合因素,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校级及横向科研项目各类子课题。

纵向科研项目

1.国家级科研项目

国家级科研项目一般是指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国家艺术基金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单位面向全国发布的规划类、招标类、专项类、特别委托类(经费与规划类项目一致)项目。

主要包括: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项目、国家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文化工程重大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等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下达的科研项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各类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设立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设立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等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和教育部面向全国组织的重大招标项目纳入国家级项目管理。

2.省部级科研项目

省部级科研项目一般是指国家各部委、省级科技、社科等科研管理部门及省级艺术基金委公开发布的规划类、招标类、专项类、特别委托类(经费与规划类项目一致)项目。

主要包括: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司法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等国家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教育部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文化部项目;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社科联自治区科协等下达的科研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社科基地开放课题等;国家教指委、行指委和一级学协会(以中国民政部全国性社会组织查询系统按社会团体查询结果为最终依据)项目纳入省部级项目管理。

3.级科研项目

级科研项目一般是指由自治区各厅局或阿克苏地区主管科研部门名义下达的科研项目。

主要包括: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化和旅游厅等有关厅局下达的科研项目;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项目;阿克苏地区科技局社科联、人才办下达的科研项目省级重点实验室、社科基地开放课题等;除国家教指委、行指委和一级学协会项目外的学协会项目纳入厅局级项目管理。

4.校级科研项目

赛酷体育技术学院组织申报、立项的科研项目;除地区科技局社科联、人才办之外地区其他职能部门下达的调研类项目纳入校级项目管理。

横向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除了纵向科研项目以外,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委托研究开发的项目,包括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应用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及其成果转化等认定和管理办法按照《赛酷体育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子课题

1.子课题是指以已立项的课题为总课题,根据课题研究需要分解设立的子课题;

2.本办法只认可国家级项目和省部级项目设立的子课题其他级别课题设立的子课题不予认可子课题认定级别按照母课题级别下调一级予以认定;

3.子课题应同时符合下述条件:子课题必须为该项目计划研究内容,有单独的课题编号;必须有项目主持人开具的委托书;必须有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研究经费必须汇入院计财科指定账户;已得到确认的子课题,不得再划分下一级子课题。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子课题学院不予认可

第六条 科研项目类成果认定要求

1.纵向科研项目原则上必须是由学院组织申报立项的项目,没有经过学院组织申报且在立项和结项时没有将立项材料和结项材料向科研处及时登记备案的项目不予认定;

2.学院教师参与外单位申报的课题,排名前五名之内的予以认定;

3.申请认定需提交材料:申请认定时,须提交项目申报书、立项文件或证书、结题申请书、结题文件或证书材料,材料不完整不予认定;参与外单位科研项目,提交的上述材料必须在本人署名盖该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公章否则不予认定;

4.科研项目参与人员若有变更,必须有变更审批表否则视为无效变更。

 

第三章 论文类成果分类定级标准

 

第七条 论文类成果指在连续出版的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方面学术论文,其中国内学术期刊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合法期刊为准。国外学术期刊参照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标准认定。

第八条 学术论文的分级认定:参考国家相应期刊评价体系,结合学院科学研究实际情况,以质量导向、学科导向、总量平衡、结构优化为原则,将学术论文分别定级为三类(最终以自治区具有论文检索资质的高校图书馆认定结果为准)。

1.论文:被国际三大检索系统《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论文,以当年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机构提供的信息为准。论文以原文发表或会议举办时间为时间计算依据由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或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收录证明为收录依据。

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等国家级报刊理论版的学术论文按照一类论文认定。

2.论文(核心期刊):指收录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CSSCI核心)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图书馆编制)、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上的论文,以五大数据库的最新版为认定依据。

3.论文一般期刊论文:是指在新闻出版署备案登记,有统一刊号且公开发行的一般学术刊物。

第九条 论文类成果认定要求

1.学术刊物的内刊、年刊、增刊和无刊期发表的论文(作品)不予认定;学术刊物中发表在非正式版面(广告页、封底等)的论文(作品)不予认定;学术刊物发表的简讯、书评、微论、广告、随笔、自传、访谈、学术动态等非学术性论文成果不予认定;在报纸上发表的新闻、特讯不予认定。

2.国内独立发行的外文期刊、中外文混编期刊,按照其中文期刊相应级别认定;境外发行的中文、外文期刊未进入相关收录系统的,一律作为一般期刊认定,特殊情况可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3.与他人合署发表的一类论文排名前五予以认定;与他人合署发表的二类论文排名前三予以认定;与他人合署发表的三类论文排名前二予以认定。

4.论文需规范、完整,否则不予认定;论文正文内容应不少于2000字查重率25%;被SCI、EI、SSCI等收录的学术论文,需提供有效检索报告。

5.申请认定需提交材料:刊物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论文正文页刊物封底材料不完整不予认定。

 

第四章 著作类和教材类成果分类定级标准

 

著作类成果

著作类成果指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社正式公开出版的著作类书籍包含专著、译著、编著等。

(二)著作类成果的分级认定:结合学院科学研究实际情况,将著作类成果分为学术著作和普通著作两个级别,都需向图书馆增书3册。

1.学术著作:由科学出版社、科技出版社、人民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人民体育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三联书店、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中国旅游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专著。

2.普通著作:其他出版社出版的专著、译著、编著等。

第十一条 教材类成果

教材类成果是指正式出版的专业课程教学使用的教学用书,不包括相关教辅资料、习题集、文集等。根据教材的社会影响力,教材类成果分为四类:

1.一类教材:国家规划教材;获全国优秀教材建设奖教材;

2.二类教材: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授予“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称号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

3.三类教材:除以上二类之外的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审批通过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     

第十二条 著作类和教材类成果认定要求

1.著作类成果以版权页上第一次出版时间为准;多卷本或系列成果,以最后出版齐全的部分的出版时间为准。再版著作不重复认定

2.申请认定需提交材料:封面页版权页说明编写章节分配的页面目录、封底页、供参编字数证明、使用证明

 

第五章 知识产权类成果分类定级标准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类成果主要指获得的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及专利的许可和转让。其发明人是学院在职人员、且以学院为专利权人申报。

第十 根据实际情况,将知识产权类成果分为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专利、专利许可和专利转让类。

第十五条 专利许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许可证明为准产生经济效益的,按相关成果转移转化文件及许可合同执行。专利转让通过学院实施转让,并实际转让金额到达学院财务为准。

第十六条 凡未续交年费而导致失效的专利为无效专利,无效专利将不再作为发明人的科研成果,不予以科研认定,也不能作为职称晋升、岗位聘用等条件。

第十七条 专利权人发生任何变更,不纳入认定范围。职工申请专利采取提前备案制否则不予认定。

 

第六章 应用类成果分类定级标准

 

第十八条 应用成果类包括:研究与咨询报告、国家或行业标准鉴定成果。

研究与咨询报告正式提交有关部门的调查报告、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其中国家级报告是指被国家领导人批示,或被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务院等单位采纳;省部级报告是指被各部委及省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采纳;厅局级报告是指被各厅局级单位采纳。需有单位采纳证明如只有批示而无充分的采纳证据,则降级认定。

(二)国家或行业标准:参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定,认定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学术委员会审定。

(三)鉴定成果:以主持成果鉴定并实施登记的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局等)颁发的鉴定证书进行认定。

 

第七章 获奖类成果认定管理标准

 

第十九条 学术获奖分为国家级奖、省部级奖、厅局级奖、校级奖等。

1.国家级: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印章的各类成果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技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发展研究奖

2.省部级奖:盖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部委印章的各类成果奖,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科技奖励、软科学研究类、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发展研究奖;国家部委设立的科研奖励;教育部高等学院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

3.厅局级盖有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印章以及国家一级学会设立的各类成果奖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厅局级部门颁发的学术性科研奖(科技、哲社、艺体类等)、阿克苏地委行政公署部门颁发的学术性科研奖等。

4.校级:赛酷体育技术学院校级优秀科研成果

第二十条 获奖类成果认定要求

1.科研获奖类成果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校级四个级别,每个级别又认定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项设特等奖等情况的,该奖项最高等级对应标准的一等奖,其余依次递减等级。

    2.科研获奖类成果包括科学技术奖励、入选优秀科研成果或重大科技进展等,不包括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名人名师等荣誉称号、教学类竞赛奖励、指导教师奖等。

3.获奖级别的认定以获奖证书或文件的印鉴为准。在政府奖中,各级人民政府奖、国家部委奖的认定以奖励文件和带有国徽印章的获奖证书为依据。其余奖励以带有颁奖单位公章的获奖证书为依据,对于某组委会等临时性机构印章不予认定。

4.相同或相近内容的科研奖励与表彰就高、不重复认定。

5.认定需提交材料:含有奖项全称、获奖人员、单位信息和奖励等级的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提交材料要求信息明确,否则不予认定。

 

第八章 艺体实践类成果分类定级标准

 

第二十一条 艺体实践类成果是指对艺术、体育与传播学科具有创新性的实践和应用成果,具体包括艺术作品(美术、书法、设计、乐谱、词曲等)、体育类等,所有成果均以官署印章证件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 艺体实践类成果分三类进行认定:作品公开发表、出版类;参展、参赛、演出、收藏类;获奖类。

第二十三条 艺术、体育类教师或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相应级别的赛事活动获得奖项不在认定范围。

艺体实践类成果分类定级标准

成果类别

具体

类型

成果

形式

认定

级别

备注

作品公开发表、出版

刊物发表

原创性艺术作品(美术、书法、设计、乐谱、词曲等)

按照发表的刊物等级认定

被相应专业期刊刊用,发表1个版面按对应期刊一篇论文的相应级别同等认定,发表1/2到1个版面按1个版面的75%认定,不到1/2个版面不予认定,超出一个版面按1个版面认定。期刊插页中的作品、广告页的作品、边角部位的作品或非学术期刊中的作品不作为成果认定;论文中的作品不作为单独的成果认定

作品集

艺术作品和文学作品

按照出版社等级认定

艺术作品结集公开出版,按编著类成果予以认定

参展、参赛、演出、收藏、获奖类

美术类

国家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作品;在国家级美术馆、博物馆举办的个人艺术作品展;在全国美展、设计展中获奖的文学艺术作品

国家级

中宣部、文化部、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性单项或综合美展、设计类展览。中国美协各艺术委员会、全国其他专业协会(学会)主办的全国专项艺术或设计展下调一级认定

省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作品;在省级美术馆、博物馆举办的个人艺术作品展;在省级美展、设计展中获奖的文学艺术作品

自治区级

主办单位为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省美协等。自治区美协各艺术委员会、自治区其他专业协会(学会)主办的专项艺术或设计展下调一级认定

地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作品;在地市级美术馆、博物馆举办的个人艺术作品展;在地市级美展、设计展中获奖的文学作品

地区级

主办单位为地委宣传部、地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地区美协等

音乐、舞蹈、曲艺等专业类

在国家级演出场所举办个人专场音乐会;在国家级演出、比赛中获奖作品

国家级

中国国家大剧院、北京音乐厅、上海音乐厅、北京人 民大会堂。主办单位为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或中国音协。

中国音协各艺术委员会、全国其他专业协会(学会)主办的全国专项音乐、舞蹈、曲艺等演出、比赛下调一级认定

在省级演出场所举办个人专场音乐会;在省级演出、比赛中获奖的文学艺术作品

自治区级

主办单位为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或自治区音协。自治区音协各艺术委员会、自治区其他专业协会(学会)主办的专项音乐、舞蹈、曲艺等演出、比赛下调一级认定

在地市级演出场所举办个人专场音乐会;在地级演出、比赛中获奖的文学艺术作品

地区级

主办单位为地区文旅局或地区音协

体育类

担任国家级运动会教练获奖

国家级

国家体育总局及其下属的各类体育协会主办的运动会。

担任省级运动会教练获奖

自治区级

自治区体育局及其下属的各类体育协会主办的运动会

担任地市级运动会教练获奖

地区级

地区体育局及其下属的各类体育协会主办的运动会

 

第九章 科研成果认定程序和管理

 

二十四 所有科研成果均应根据《赛酷体育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审读实施方案》进行四级审读工作,在成果出版发表需在科研处备案、审读,否则不予认定;审读合格的成果予以认定,不合格的不予以认定。

二十五 科研成果认定的程序:科研成果每年11月份、6月份集中申报登记认定,凡符合上述认定管理范围者,以二级学院、处(室)为单位向科研处提交成果原件、复印件、电子扫描件,科研处负责组织、审核登记不符合认定要求的科研成果不予认定。

二十六 成果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等违反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法律法规行为的,则撤销认定结果,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则

 

 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科研成果及相关问题,由申请者向科研处提出征求意见方案,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赛酷体育技术学院关于科研成果绩效管理办法(试行)》自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报请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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